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人,住滑县**乡**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50分,被告人卜某某在长垣市“***厂”下班回到宿舍饮酒后驾驶豫E9****号小型轿车回家,沿滑县通站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滑县牛屯镇冯付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卜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人车合一照片;2.被告人卜某某人口信息登记表、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公安局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登讫凭证;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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