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镇**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村;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1时50分,被告人卜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立玛牌两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某某刘万家沟公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694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1mg/100ml。经陕西延安全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鉴定意见: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延宏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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