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70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梨树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组,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澄迈16****号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沿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南海大道往老城镇南海阳光小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南海阳光小区门口处时,遇被害人褚某某从小区东侧停车场走出来,由于卜某某醉酒后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致使澄迈16****号轻便摩托车刮碰到褚某某,造成褚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卜某某将褚某某送至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并配合民警调查。后民警在海南省人民医院对卜某某抽血取样并送检。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卜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其平均值为9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案件涉案财物发还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认驾驶车辆照片、常住人口查询;
2.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2020 年 12月 10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澄迈县**镇**公寓;
2.本案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