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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1时45分,被告人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泗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镇**村**庄路段时,与沿**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顾某某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卜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泗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40mg/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卜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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