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2********,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路**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卜某某在酒后驾驶冀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槐安路与西二环北300米附近时,闯卡逃窜过程中与前方一辆冀A*****小型汽车发生轻微碰撞,后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卜某某供述,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军彩
附: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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