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卜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4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罚款400元。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卜某某醉酒驾驶苏E*****号小型轿车,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港办事处金港花苑南门扇贝王烧烤店出发,行驶至涟水县蒋老庄安置小区后原路返回,行驶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二路和兴港路交叉口处时与他人发生冲突。经鉴定,被告人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卜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89617****);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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