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F****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孙楼街道金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孙楼派出所北红绿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卜某某静脉血中检见乙醇成份,含量为156.5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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