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卜某某危险驾驶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9********,汉族,大专文化,扬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南京市溧水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铺**号)。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进行侦查,于2020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6****小型面包车,先后途径玄武大道、仙林大道、沪宁高速连接线,行驶至沪宁高速连接线(南京方向)3公里处时卜某某将车辆停至应急车道并趴在驾驶座睡觉。同日5时08分许,被巡逻交警查获并抽血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1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书证; 

2.证人仲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建波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