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846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博明****文化有限公司**教练,出生地甘肃省环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镇**小区**幢**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卜某某于2017年11月26日4时58分许,醉酒后驾驶“福特”牌轿车(车牌号:京N****6),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南口,将被害人张某某撞伤,造成张某某左脚踝关节骨折、头部外伤、脑震荡,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高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6.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卜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涛
代理检察员: 晁晓宇
2017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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