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19891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现住河南安阳市龙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豫E62R**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清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家庄菜市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3mg/100ml,达到了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改锋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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