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759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厨师,群众,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号,住巢湖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卜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巢湖市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22时20分许,当其驶至环城路与健康路交叉口100米处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皖******号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处置事故时发现卜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血待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卜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5.8mg/100mL,属醉酒。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卜某某与被害人温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达成赔偿协议,温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津津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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