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商丘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商丘市梁园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卜某某驾驶豫N8****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城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1KM+650M处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行驶的金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豫N8****号大型普通客车侧翻路北侧边沟内,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卜某某和豫N8****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宋某某、徐某某及金某某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构成重大交通事故。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5日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卜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金某某的家属50万元并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卜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金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颖
检察官助理:徐桂芳
(院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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