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卜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519921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现住临澧县**社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910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现住长沙市**区**路****栋*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蒋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808******,汉族,专科,湖南邦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现住临澧县**镇*******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014年因介绍卖淫、嫖娼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412******,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现住临澧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014年1月20日因打架斗殴被湖南省临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辩护人曾德奇,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910917528,联系电话13409269650。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50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乡**村**组,现住长沙市**区*******座****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705******,汉族,高中,长沙市盘妲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开发区,现住临澧县**开发区***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00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现住临澧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显军,河南花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210823907,联系电话13949303300。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01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现住临澧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辩护人于之俊,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1110319099,联系电话15103730127(审查起诉终结)。
被告人柳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8707******,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现住长沙市**区***社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609******,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区****会***其***号,现住长沙市**区***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00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现住临澧县**街道**街社区**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900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社区**组,现住临澧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810******,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 现住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951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现住许昌市许昌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1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9209******,汉族,高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现住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10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至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9日各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卜某某组织蒋某某、雷某某、高某某、毛某某,被告人蒋某某又介绍柳某甲、刘某甲,刘某甲又带叶某某,被告人毛某某又介绍蒋某丙、戴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蒋某丙又介绍肖某某、何某某、游某某将各自的银行卡号逐级提供至卜某某处,再由卜某某提供给上游犯罪嫌疑人符军(另案处理),以上被告人在明知是违法所得资金的情况下,在接收到违法资金后,在上述被告人账户中流转,各人再到ATM机或银行柜台取款,取出款项最终汇总到卜某某处,再由卜某某送至湖南娄底市交给上游犯罪嫌疑人,卜某某等人从中以资金量的1%获利。其中卜某某转出1301999元,取款6万元;蒋某某取款869746元;毛某某取款701900元,转出30万元;雷某某转出1447800元,取款109990元;刘某甲取款300000元,转款445000元;蒋某丙取款239200元,转款5万元;高某某转出576500万元,取款318000元;柳某甲取款767700元;叶某某转出32万元,取款444900元;肖某某取款620000元;何某某取款70000元,转出46700元;游某某转出20000元,取款80000元。其中卜某某从中获利1万元左右,蒋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左右,毛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雷某某从中获利5000元左右,刘某甲从中获利6000元,蒋某丙从中获利200元,高某某从中获利4000元左右,柳某甲从中获利1400元,叶某某从中获利600元,肖某某从中获利700元,游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被告人蒋某甲、毛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蒋某丙、蒋某甲归案后主动规劝毛某某投案自首,蒋某丙又主动规劝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戴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柳某甲归案后其堂弟柳某乙规劝蒋某某投案自首;被告人叶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甲。案发后,蒋某丙、毛某某家属共同主动退赔李某某损失5万元,雷某某、高某某、刘某甲三人家属各自主动退赔李某某损失5000元,李某某对几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柳某甲、叶某某各自主动上交5000元。
二、2019年11月份,在明知是“洗黑钱”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将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卡号提供给上游犯罪嫌疑人,在接收到资金后,再通过自己的网上银行操作将被害人被诈骗资金转到上游犯罪嫌疑人指定的卜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上,再由卜某某等人取出,郭某某从中以1万元抽取50元的方式获取好处费,郭某某使用自己的多张银行卡转移资金5682652元,取款23万元,从中获利5000余元。案发后,郭某某家属主动退赔李某某损失3000元,取得李某某谅解。
三、2019年11月份,在明知是“洗黑钱”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介绍杨某某、艾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浦发银行储蓄卡一张,杨某某、艾某于2019年11月16日到许昌市建安区中原假日酒店,在明知是“洗黑钱”的情况下,用办理的银行卡实名绑定自己的支付宝,交给上游犯罪嫌疑人刘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使用,为网络电信诈骗嫌疑人转移资金,杨某某转移资金382988元,艾某某转移资金499791元,王某甲从中获利1360元,杨某某从中获利340元。案发后,王某甲、杨某某家属各自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某5000元,李某某对二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王某甲家属主动上交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对以上被告人使用的银行卡进行核实,以上被告人的银行卡因涉嫌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全国多个省、市、县公安机关调查,经查明全国受害人情况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0日,渑池县陈村乡居民李某某被人冒充三门峡公安局民警以其涉嫌犯罪为由,诈骗现金93536元,被骗资金中的部分经过层层账户流转至杨某某、郭某某、卜某某、柳某甲账户,后被柳某甲取出。
2、2019年12月7日,湖南省株洲市刘某乙被以投资理财方式诈骗13万元,其中5万元经施俊账户后转至郭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3、2019年11月11日,重庆市荣昌区刘某丙被以投资理财方式诈骗107010元,其中5万元资金流转至郭某某、毛某某、高某某账户后被取出。
4、2019年11月16日,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原某某被以冒充公检法方式诈骗109694元,其中49999元通过罗某某账户流转至郭某某账户后被转出。另查明罗某某账户中另有49999元经过杨某某、郭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5、2019年11月13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郑某甲被以投资理财方式诈骗现金6万元,其中3万元流转至郭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6、2019年11月18日,浙江杭州市余杭区居民闫某某被以网络投资理财方式诈骗现金53430元,经周转至游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7、2019年11月28日,山东临沂市蒙阴县王某乙被以投资理财方式诈骗现金216897元,其中64000元资金流转至蒋某某账户、2080元流转至郭某某账户后被取出。
8、2019年10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居民郑某乙被以网上投资方式诈骗现金6万余元,其中47600元经郭某某账户转至蒋某丙账户,被部分转至毛某某账户。
9、2019年12月3日,新疆霍城垦区第四师62团金山小区居民崔某某被以网上投资方式诈骗现金134000元,被骗资金67000元经王某甲账户转入郭某某账户。
10、2019年11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居民金某某被以网上投资理财方式诈骗178000元,其被50000元经郭某某、雷某某账户后被转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证明、前科信息、收条谅解书、账户明细、缴款单等;2.证人袁某某、张某某、柳某乙、蒋某丁及其他犯罪嫌疑人刘某丙、符某某、戴某某、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原某某、郑某甲、闫某某、王某乙、郑某乙、崔某某、金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卜某某、郭某某、蒋某某、毛某某、雷某某、刘某甲、蒋某丙、高某某、柳某甲、叶某某、肖某某、何某某、游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五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郭某某、蒋某某、毛某某、雷某某、刘某甲、高某某、蒋某丙、柳某甲、叶某某、肖某某、何某某、游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明知是违法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好处费,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或把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交给上游犯罪嫌疑人使用用于转移资金。其中卜某某对蒋某某、毛某某、雷某某、刘某甲、高某某、蒋某丙、柳某甲、叶某某、肖某某、何某某、游某某转移资金的行为负责,共转移资金9627935元,获利1万元左右;郭某某共转移资金5912652元,获利5000余元;蒋某某对柳某甲、刘某甲、叶某某转移资金的行为负责,共转移资金3147346元,获利2000元左右;毛某某对蒋某丙、戴某某、肖某某、何某某、游某某转移资金的行为负责,共转移资金2666300元,获利2000元;雷某某共转移资金1559790元,获利5000元左右;刘某甲对叶某某转移资金的行为负责,共转移资金1509900元,获利6000元;蒋某丙对肖某某、何某某、游某某转移资金的行为负责,共转移资金1125900元,获利200元;高某某共转移资金894500元,获利4000元左右;柳某甲取款767700元,获利1400元;叶某某共转移资金764900元,获利600元;肖某某取款620000元,获利700元;何某某转移资金116700元;游某某转移100000元,获利200元;王某甲对杨某某、艾某某转移资金的行为负责,共转移资金882779元,获利1360元;杨某某转移资金382988元,获利340元。十五名被告人帮助上游犯罪嫌疑人转移资金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十五人的刑事责任。十五名被告人是在上游犯罪嫌疑人的指使下涉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卜某某在自己联系的十一名被告人中又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毛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蒋某某主动规劝毛某某投案自首,蒋某丙主动规劝毛某某、戴某某投案自首;叶某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刘某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丙、毛某某家属共同主动退赔李某某损失5万元,雷某某、高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杨某某五人家属各自主动退赔李某某损失5000元,郭某某家属主动退赔李某某损失3000元,李某某对几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柳某甲、叶某某各自主动上交5000元、王某甲家属主动上交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十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卜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如果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如果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如果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如果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如果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蒋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如果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柳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游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瑾瑜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郭某某、蒋某某、毛某某、雷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梅溪桥社区辛铺组034号,联系电话15973655521;被告人柳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杏花园社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A7栋2606房,联系电话18775868600;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太平开发区太平居委会十三居其028号,联系电话13017332647;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安福街道人民街社区人民街011号,联系电话18673696968;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修梅镇南江社区南五组,联系电话18773663011;被告人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四新岗镇珠日桥村安中组10003号,联系电话18569525069;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陈曹乡前艾村,联系电话15893795375、13569467346;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繁城回族镇谢杨村39号,联系电话17634753086、13080137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其它证据材料7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4.涉案款物3万元(王某甲交款2万元、柳某甲交款5000元、闫某某交款5000元)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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