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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邱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0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336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三圣院乡义******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路**宿舍**单元**室**杂志社记者。2019年5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8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协神乡**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园**单元**室,**杂志社记者。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卜某某、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分别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补侦查一次。

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夏天的某日,被告人卜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以**网络电视台记者身份窜至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山脚下以要曝光三家建材厂违建生产污染环境垃圾相威胁,敲诈三家建材厂现金6000元,卜某某分的赃款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2016年8、9月份的某日,被告人卜某某、邱某某伙同白某某、以**网络电视台记者身份窜至承德市围场县某建好未使用的垃圾填埋场,以该垃圾填埋场施工有质量问题,系“豆腐渣”工程,以要进行报道相威胁敲诈相关责任人20000元,卜某某分的赃款4-5000元,邱某某分的赃款2-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邱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118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在灵寿看守所,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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