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镇**村**组。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许勇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87********,汉族,高中文化,系美容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镇**村**组。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敏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邓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3月25日退回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4月23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24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卜某某经营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牛塘镇**街**号的**美容店、湖塘镇鸣凰**路**号**街**楼**养生馆,伙同被告人邓某某等人,打着免费护理皮肤、免费检测等广告拉客进店,随后采用涂抹“检测液”并使用“检测仪”等手段,造成被害人皮肤严重色差、红肿刺痛,并威胁被害人如果不购买本店美容产品和服务对皮肤造成损害,甚至以手机辐射会损害皮肤为由不允许被害人使用手机对外联络,强迫被害人接受服务并支付费用。被告人卜某某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54676元,被告人邓某某强迫交易数额为人民币1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卜某某、邓某某的人口信息表以及依法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聂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卜某某、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对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路**号的搜查笔录,以及被害人聂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邓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卜某某、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丽娜
检察官助理:薛琪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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