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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李某某污染环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918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2月1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2月1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卜某某在博罗县**镇**村**路注册成立了博罗县园洲**电子厂(个体工商户,前称博罗县园洲**电子厂,以下简称**电子厂),生产、加工、销售五金产品及印刷电路板制造,自2017年11月开始,由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厂长,负责管理全厂生产经营。2018年5月24日,原博罗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博罗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清废行动”督察组人员、博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电子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在该厂废水处理设施规定排放口以及废水处理设施一般性金属污水储水桶处采集污水样本,后将样本送至博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电子厂规定排放口所测项目检测结果显示总铜超标11.1倍、总镍超标1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3倍、氨氮超标2.7倍、总氮超标1.5倍、总磷超标2.7倍。2018年6月11日,博罗环保局向**电子厂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卜某某、李某某停工约一个月后,又自行决定开工生产,期间有排放废水,同年8月7日,博罗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电子厂复查,并在该厂废水处理设施规定排放口采集污水样本,后将样本送至博罗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结果显示总镍超标15.2倍、总铜超标22.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5.3倍、氨氮超标26.4倍,总氮超标16.8倍、总磷超标9.8倍。2018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将卜某某、李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娟

2019年12月25

附:

    1.被告人卜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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