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19〕324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艺术品评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江苏省连云港市**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96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浙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0月7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的被告人卜某某的辩护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新锋、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卢童英,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某:
2017年5月中下旬,沈某某(另案处理)某知其经营的位于本市南浔区**镇**村**兜一大队的湖州**盆景苗木基地要被政府征收,后低价购入仿古十二生肖及石马石像共计14座放置于苗木基地内,并向政府工作人员谎称该石像为民国时期大师作品,骗取政府工作人员信任,后于2018年4月12日,委托被告人徐某与政府工作人员签订预估石像、雕塑价值为360万元以上的框架协议。被告人徐某某知石像、雕塑的价值远远低于协议价格,仍帮助沈某某签订上述协议。
2018年6月,为继续骗取政府信任,沈某某指使被告人徐某与杭州***艺术品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卜某某串通,要求卜某某出具石像为民国时期作品、价值百万元的虚假评估意见,后卜某某按照沈某某要求,出具价值为436万元的虚假评估报告。通过该虚假评估报告,沈某某于2018年7月19日,从政府处骗取石像拆迁补偿款380万元。
2018年10月25日,经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十二生肖及石马石像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元,十二生肖石像和石马石像均为现代工艺制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某、授权委托书、苗圃拆迁补偿合同、会议纪要,书记办公会议、收款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卜某某、徐某、胡某、沈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卜某某、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蓉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在居住地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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