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村**街**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住新泰市**镇**村**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刘某甲、姚某某(另案处理)、左某某、刘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卜某某向多名赌博人员和部分社会人员放高利贷,后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左某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进行讨债,逐渐形成了以卜某某为首,以刘某甲、左某某、刘某乙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讨债过程中,卜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左某某等人除了采取用暴力手段外,还实施威胁担保人、强行占用债务人及其亲属财物等非法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罪
1.2013年3月,卜某某为了索要郭某某为归还赌债所借的高利贷,指使刘某乙、刘某甲将郭某某从其居住的示范小区带走,在平邑胡家庄一家鸡店内,采取拳打脚踢、烟头烫等手段殴打郭某某,后又将郭某某带至卜某某家中,逼迫郭某某改欠条并用示范小区的房产作抵押后,将郭某某释放,非法拘禁六、七个小时。
2.2013年4月底月,孙某某为了偿还平邑县农业银行贷款,经姚某介绍向卜某某借用300万元“过桥资金”,借款期限为5天。因正值“五一”假期,银行未能及时审批贷款,借款期限到期后,卜某某安排姚某等人将孙某某带到卜某某家中,指使刘某乙、刘某甲等人对孙某某进行辱骂、殴打,非法拘禁一天一夜后,在去医院给孙某某看伤时,孙某某逃脱。
3.2016年8月,卜某某为了索要姚某因赌博所借的高利贷,指使刘某甲、白某某(在逃)等人,将姚某的父亲姚某乙带至卜某某家中,对姚某乙进行辱骂、殴打,逼迫姚某乙签写卖房协议,将铜石镇龙泉村的老房子给卜某某顶姚某的借款,非法拘禁五、六个小时后将姚某乙释放。后在继续讨债过程中,卜某某、刘某甲、左某某等人还将姚某乙女儿姚某丙的一辆福特品牌的轿车强行开走,后被姚某丙开回。
4.2016年夏,卜某某为了索要张某乙因赌博所借的高利贷,指使左某某、刘某甲、白某某、赵某某(在逃)、魏某某(在逃)等人,将张某乙带至卜某某家中,并对其进行辱骂、殴打,非法拘禁五、六个小时后将张某乙释放。
5.2018年夏,卜某某为了索要张某某赌博所借的高利贷,指使左某某、管某某(另案处理)从平邑县人民商场附近将张某某带至卜某某家中,期间采取上手铐、电棍电击等手段殴打张某某,非法拘禁三个余小时。拘禁过程中将张某某手机抢走。
二、抢劫罪
2018年夏,卜某某为了索要张某某赌博所借的高利贷,非法拘禁张某某期间,在卜某某的许可下,左某某、管某某将张某某价值7000余元的“苹果X”手机抢走,后手机被左某某非法占有,左某某为此给管某某购买了价值400余元的运动鞋作为补偿。
三、寻衅滋事罪
1.2020年4月,超越电建平邑分公司在卜某某家附近铺设电缆时,卜某某以影响其种的树为由,阻挠工程施工,强行索要现金3000元。
2.2018年4月,卜某某以西邻的“天天坐席”饭店内养的狗叫耽误其休息为由,持刀将狗砍死,并将停在店内过道的轿车前后玻璃砸坏,后车主孙某某花费2600元进行了更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郭某某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民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卜某某病历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姚某甲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姚某乙、郭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左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为索要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虐待,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为索要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虐待,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为索要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拘禁过程中实施殴打、虐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左某某均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 刚
检察官助理:甘志豪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被告人刘某甲、左某某、刘某乙现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补充侦查卷一册,案件电子扫描光盘二张,换押证三份;
_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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