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卜德林,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1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8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 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现住威远县严陵镇公租房**栋**楼**号,因犯流氓罪于1987年12月10日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德林、许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下午,许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威远县严陵镇大桥街196号13栋3单元602号被害人刘某某房屋外面,由许某某望风,张某某技术开锁进入屋内,盗窃项链两条。作案后,二人离开现场,认为项链是假的不值钱,将项链丢弃于河中。经鉴定,其中项链一条价值120元,另一条项链价值不明。
2020年9月7日上午9时许,卜德林来到威远县严陵镇新市街菜市场,将被害人彭某某的背包拉开,扒窃一部黑色苹果手机。后将手机拿到威远县严陵镇公园路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一男子。经鉴定,涉案苹果牌XR型手机价值3115.81元。
2020年9月10日上午9时许,卜德林伙同许某某在威远县严陵镇西山步行街预谋扒窃。卜德林徒手将正在买菜的黄某某背包拉链拉开,将包内一部华为手机盗走。随后,卜德林将手机转移至许某某身上。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挡获。经鉴定,涉案华为畅想9E手机价值43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德林、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卜德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卜德林、许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 能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卜德林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许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326****。
2.移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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