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松原市宁江区**号**单元**室。
被告人都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住松原市宁江区**乡和平村下洼子屯。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住松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韩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卜某某、被告人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至8月21日,被告人卜某某先后向姚某某、都某等人贩卖毒品共计32次,累计6.4克,共收取毒资2.18万元,获利6310元。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都某先后向王某、纪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1次,累计2.2克,获利2200元。
201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松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多次容留陈某甲、张某某吸食毒品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公民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梁某某、郑某某、崔某某、吕某某、陈某甲的证言、陈某乙的证言;3.同案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卜某某、都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勘验检测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都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再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都某、卜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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