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卜某某通过微信附近人功能添加被害人马某某为好友,交流中谎称自己在灌云**小区做工程、自己对象患有胰腺炎和脑瘫,日常中对被害人马某某嘘寒问暖,并虚假许诺过户一套银河之都的房子给被害人马某某,取得被害人马某某信任后,与被害人马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2019年2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卜某某相继虚构给工人工资、四队工地买空调和钢材、去上海拿图纸、四队工地开工办许可证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马某某借钱,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105620余元,并以四队工程申请贷款以及资金周转为由,要求被害人马某某办理多张借记卡和信用卡供其使用,并透支其多张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97684.22元。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卜某某认识被害人纪某某后,谎称自己做工程,并以男女朋友关系与其相处,骗取被害人纪某某信任后,相继虚构给老婆看病、去工地需要加油、在徐州要钱请人吃饭等事由多次向被害人纪某某借钱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9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乔某某、武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卜某某、梁某某、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纪某某陈述;
4.被告人卜某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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