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现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该案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南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载其女南某乙沿山阳县城育才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疾控中心西70米处超越路边停放的车辆时,驶入左道与徐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南某甲、徐某某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南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南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婕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山阳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幼儿园对面,联系电话1899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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