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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甲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村,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南某甲驾驶陕A****A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安市灞桥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附近时,将步行至此的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致伤,南某甲驾车逃逸。后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陕A****8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此又将李某某碾压,周某某亦驾车逃逸。被害人当场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系因车祸致碰撞并碾压拖擦致颅脑、脊髓及胸腹多脏器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南某甲、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西安急救中心院前病情告知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南某乙、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

2019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南某甲现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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