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南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广告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甲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2时05分许,被告人南某甲驾驶牌号为皖******轻型普通货车在上海市青浦区新丰支路出赵重公路西约20米处由北向西倒车时,与站在路边的被害人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钱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南某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认安全,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南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南某甲已向被害人近亲属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南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南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南某甲驾驶上述车辆于上述时间、地点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南某甲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确认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钱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
4.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皖******”的轻型普通货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规定。
5.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南某甲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及车辆依法登记情况。
6.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南某甲已向被害人家属补偿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谅解。
7.110事件单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到案经过证实,南某甲的明知他人报案后在现场等待的到案经过。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南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 青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782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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