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性,19**年1**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34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秦祁乡**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左右,被告人南某某去定西市内关镇出售洋芋时,从内关镇街道一地摊处买来一支自制土枪。南某某击发该土枪一次后便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5月26日,渭源县公安局秦祁派出所民警在南某某家中入户时发现该自制土枪,该枪遂被入户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该枪支检材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韶某某、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继平
检察官助理:张 晴
2020年 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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