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南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4195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小区,现住邢台市内丘县**镇**街,内丘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由内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南某某注册成立内丘县**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无《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作社以入股为名,承诺6%的年息变相从群众手中吸收大量存款,并将吸收到的存款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全部上交到内丘县**专业合作社工作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和郭某某账户,该合作社按年息8-12%的标准支付利息,**合作社从中挣取利息差。后因上交内丘县**专业合作社的存款无法收回,致使群众存款无法支取,至案发前内丘县**合作社共吸收139户存款,涉案金额3932400元,造成经济损失3760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银行流水、会计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据: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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