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保定市唐县**镇**村**街**号,务工,2016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原衡水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南某某自2015年12月以来,假称自己是衡水市**房地产公司经理、房地产合伙人,以急需用钱跑工程为名,欺骗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石某某将房产证抵押给郭某某借款后逃匿,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9万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5万元,骗取被害人戈某某13.6万元人民币,骗取郭某某15万元,涉案金额共计626000元,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承诺书等;2.证人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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