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南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冯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7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5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南某某以成立的假公司中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冯某某签订假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冯某某缴纳工程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南某某赔偿被害人冯某某30万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专用收款收据及回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知、通知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文件,说明、保证书,银行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出所登记表,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葛某某、曲某某、姜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其他证据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芳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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