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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盗窃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5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室)。1982年5月20日因犯流氓罪被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6年4月4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南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店内买面时,跟随服务员进入厨房,趁服务员煮面之机,将该店老板被害人姜某某放在盘子里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3,074.40元)盗走。黄金手链被其卖掉获赃款人民币2,600元,现赃款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南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南某某认罪认罚,已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夫舟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南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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