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6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潍坊市潍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办,现为**中心)**、**科**、**大队**,住潍坊市奎文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潍城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3月,潍坊市潍城区**局和潍坊市潍城区税务局对潍坊**贸易广场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未经许可取用地下水、少缴水资源税问题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对**业委会2018年少缴的水资源税进行追缴。被告人南某某担任潍坊市潍城区**局**办**、**科**、**大队**,负责核定**业委会2018年实际地下水用水量,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业委会自行上报数据未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核实就签字盖章后予以认可通过,致使**业委会根据假造的用水量向税务部门补缴2018年水资源税,实际少缴水资源税5472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案件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国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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