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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强奸案)_嘉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2198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嘉黎县,住西藏嘉黎县**安居苑,2019年05月1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西藏嘉黎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藏嘉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06日将本案退回西藏嘉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01月06日西藏嘉黎县公安局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02月07日本院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南某某来到被害人阿某某的家门口,敲门无果后,就破窗潜入了被害人阿某某的家中,并以抚摸乳房、阴道等手段欲对被害人阿某某实施强奸,因被害人阿某某的呼救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加某某、嘎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嘉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珠

2020年2月1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西藏嘉黎县**安居苑;

2.案卷卷宗材料和证据卷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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