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因吸毒,2018年11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9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南某某在位于西平县****自己家中多次容留张某某、祁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祁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淑红
2019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南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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