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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西平县****。因吸毒,2018年11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3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9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南某某在位于西平县****自己家中多次容留张某某、祁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情况说明、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祁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淑红

2019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南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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