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许,南某某酒后驾驶冀******黑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易县京赞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七里庄村路口路段时,因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南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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