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南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平邑县丰阳镇西西皋村路段时与行人赵某某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赵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颈椎、颈髓严重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于当日死亡。南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平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山东交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宁栋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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