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南某某,绰号“**”,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1995年1月4日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2001年1月19日因嫖娼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3月7日因盗窃被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5月28日因非法持有管制刀具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05年7月7日因盗窃被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0月15日因盗窃罪被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单元**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司宿舍。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单元**号。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院。1989年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二年。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路**排**号。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8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村**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号,2018年10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桥北**排**号,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温某甲、郭某某、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被告人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审查,本院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南某某、金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温某甲、郭某某、薛某某等恶势力在宣化区实施多起犯罪活动,具体如下:
1、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以葛某某、杨某甲采挖玛瑙原石“越界”为由,指使魏某某、丁某某等人安排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将对方驱逐,如发生冲突将对方打走,并在案发当天直接电话指使王某乙到现场实施其意图。案发当天下午,受被告人金某某指使的被告人魏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另案处理)赶往宣化区塔儿村乡滴水崖村金某某采挖玛瑙石的矿山上,并多次电话催促王某乙上山。被告人南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陈某某、温某甲、吴某某等多人在被告人金某某位于滴水崖村矿山的彩钢房聚集后,准备持械到采挖区将对方打走,在发现给葛某某、杨某甲干活的被害人胡某某驾驶车辆途径此处后,由被告人南某某、陈某某驾车先将被害人胡某某截停,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温某甲等人持钢管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胡某某进行殴打,并对被害人胡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京J1****的天马牌越野型客车进行打砸,致车窗玻璃、车身多处被砸损坏。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车牌号为京J1****的天马KZ6485型客车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客观合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610元。
2、2014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南某某、郭某某、张某甲等人发现被害人程某某、梁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王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温某乙、温某丙九人在宣化区塔儿村乡滴水崖村南村湾山上采挖玛瑙石,被告人南某某、 郭某某、张某甲等人持棍棒将程某某等9人控制到山下的简易彩钢房内,用棍棒、拳脚对这些村民殴打并言语辱骂,后以被害人偷采玛瑙矿石为由,敲诈张某乙、刘某某、王某乙各5000元;敲诈程某某、梁某某、温某乙、杨某甲、杨某乙各1000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南某某、郭某某等人私分并共同挥霍。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受被告人南某某指派去开被害人杨某某的面包车,因其无车钥匙,便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车玻璃打碎,将车开到彩钢房附近。
3、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24时许,被告人南某某、薛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乔某某(另案处理)持镐把、钢管、砍刀等工具将正在山上采挖玛瑙石的被害人李某甲、祁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闪某某、刘某某、李某丁、张某丙十二人控制并带到山下的简易彩钢房内,在简易房内被告人南某某、薛某某、唐某某、乔某某四人以被害人李某甲等人未经他们同意偷采玛瑙矿石为由,采取强迫被控制的被害人脱鞋光脚站立、言语辱骂、并对被害人郭某某用棍棒、耳光殴打恐吓其他被害人的方式,敲诈李某甲、祁某某、李某丁人民币共3000元;敲诈张某乙、孙某某人民币共2000元;敲诈李某乙、李某丙人民币共2000元。案发后,被被告人南某某等人敲诈的被害人李某甲、祁某某、李某甲的3000元,在被害人亲属祁某某多次催要下全部退还;被被告人南某某等人敲诈的被害人张某乙、孙某某的2000元,在被害人亲属王某乙多次催要下全部退还;被被告人南某某等人敲诈的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2000元,在被害人亲属李某戊多次催要下,退还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南某某、金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温某甲、郭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胡某某、程某某、梁某某、李某甲、祁某某等陈述;证人胡某某、张某丁、祁莫某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金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温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七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张某甲、郭某某、薛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金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温某甲、郭某某、薛某某等系恶势力,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薇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张某甲、魏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郭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被告人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十八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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