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南某诶诈骗、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南某诶,女,1996年**月**日出生,缅甸国民身份证号码1/MKT(N) ******,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缅甸国****。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诶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南某诶隐瞒已婚事实,以结婚为由,先后骗取赵某某、李某某财物共计70000元人民币,先后两次盗窃赵某某财物共计12000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南某诶隐瞒已婚事实,经排某某、金某某等人介绍,以与被害人赵某某结婚为由共收取赵某某彩礼45000元人民币,南某诶将其中17000元人民币作为介绍费分给排某某、金某某等人。2019年10月7日18时54分许,被告人南某诶趁赵某某洗澡之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盗窃赵某某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6000元后,从赵某某家出逃至德宏州盈江县并将所盗钱财挥霍,后赵某某及介绍人在盈江将南某诶带回腾冲;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南某诶再次从被害人赵某某家出逃至德宏州盈江县,赵某某追到腾冲将其找到,排某某、金某某等介绍人经协商退还被害人赵某某介绍费15000元,南某诶继续跟赵某某返回腾冲生活;2020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南某诶将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拿给赵某某侄儿,指使其打开赵某某父母卧室房门,随后南某诶将赵某某父母放于床尾红色衣服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盗走并搭乘事先约好的出租车逃至盈江,期间南某诶将赵某某微信拉黑,且电话无法接通。

2、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南某诶隐瞒已婚事实,经缅籍人员玛某甲、玛某乙介绍,以与被害人李某甲结婚为由索取彩礼钱共计35000元人民币,其中20000元交给玛某甲丈夫付某某保管,3月27日,南某诶以将彩礼钱转给缅甸籍父亲为由,让付某某将10000元人民币通过微信转账给玛某甲,后由玛某甲以扫二维码方式将钱转出;同年4月7日、8日,南某诶以帮其缅籍父亲还债及购买首饰为由先后两次向李某甲索取剩余彩礼钱共计15000元人民币;2020年4月13日19时许南某诶电话联系盈江籍驾驶员孟某某,让孟某某驾驶云******号车辆到龙陵县镇安接送二人至盈江,并通过微信转给孟 某某1500元人民币车费,随后又微信转账给孟某某9000元人民币以此兑换出现金;4月14日凌晨0时许孟某某在镇安收费站接到南某诶,并在南某诶指引下驾驶车辆到龙陵县腊勐镇接到玛某甲,当日13时许南某诶、玛某甲到达盈江,并准备前往缅甸。李某甲发现南某诶乘车离开龙陵,且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付某某将剩余的10000元人民币归还李某甲,随后李某甲与玛某甲取得联系并得知南某诶在盈江欲搭车前往瑞丽的消息,李某甲便邀约村民李某乙等人赶往盈江找到南某诶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婚姻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70000元,数额巨大,盗窃他人财物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南某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诶诈骗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双燕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南某诶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