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1时23分,被告人南某某酒后驾驶新D9852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奎屯市青年街路段停车后,与乘车人张某某发生冲突,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O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小松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