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单位南京**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98375****,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街道**路**号**物流基地**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77********,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81387****。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1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南京**机电公司经营人,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营**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5日,本院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该分局以被告单位南京**机电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上述被告人、被告单位一并审理,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单位,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017年1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南京**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期间,为抵扣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价税合计7%开票费方式,通过他人分别让江西**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矿业有限公司向南京**机电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4份,两次价税合计人民币748800元,税款合计人民币108800元。2016年12月、2017年1月,南京**机电有限公司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章某某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8 年12 月10日,被告单位南京**机电公司退缴税款人民币10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清单、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方某某、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机电公司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南京**机电公司系单位犯罪,被告人章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所在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1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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