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单位南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法定代表人申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80********,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街**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6月28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7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吕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南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接受淮安市**服装有限公司、淮安市**纺织品有限公司(均已另案处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1500019元(人民币,下同),虚开税款数额217951.4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
归案后,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出2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单位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涉案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吕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成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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