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村**号),无业。2009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五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无业。2010年因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南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南某某在本市西安市幸福南路华清学府城小区门口尾随被害人甄某某,趁甄某某不备,盗窃其上衣口袋内黑色苹果XSMAX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106元。
2、2019年11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南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新城区万寿南路与建工路十字尾随被害人彭某某到秦农银行门口,趁彭某某不备,盗取了其上衣口袋内的黑色苹果7Plus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8元),后二人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监控录像、视频观看记录;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
7、价格鉴定意见书;
8、查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9、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南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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