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单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4********,汉族,大学文化,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复于2020年5月3日收到该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单某先后多次以低价购买宝马汽车为由骗取张某某支付购车“定金”16.5万元。
2018年9月至12月,单某先后带张某某前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中宝宝马4S店、成都高新区众汇名车销售公司查看宝马528Li汽车和宝马X5(美版)汽车,以成都拜凡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张某某签订虚假购车合同,骗取张某某“定金”7万元。单某又先后以车辆交易存在问题为由进行拖延,并将骗得钱款用于个人耗用。
2019年3月,单某又以出售宝马X5 40i型汽车为由,以成都中邦环球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张某某签订车价为39.5万元虚假购车合同,再次骗取张某某1万元。同年6月,单某将张某某带至成都宝悦汽车有限公司选中宝马X5,安排双方签订了车价为86.14万元的购车合同,并向张某某谎称只需支付39.5万元。张某某再次向单某转账“定金”8.5万元。单某将其中5万元用于帮孙静宜在成都宝悦汽车有限公司购买MINI ONE汽车,又将剩余款项耗用。
(2)2019年6月,单某以低价法拍房吸引准备购买学区房的龚某某夫妇与其联系。单某将龚某某夫妇带至正在房产中介售卖的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并谎称该房产为法拍房。单某明知该房产价值远超其向被害人龚某某夫妇谎称的80至90万元,仍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866号西南设计院楼下将价格为81.6万元的虚假合同交由龚某某夫妇签订,并先后以“订金”“打点费”为由骗取龚某某夫妇33.5万元。单某收取钱款后,将钱款转给他人和个人耗用。
(3)2019年9月,单某隐瞒没有明确车源的情况,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代售协议》,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售1辆福特探险者、2辆丰田酷路泽汽车,并收取保证金35万元。单某将部分所得钱款用于退还其他个人债务,还伪造成都路逸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谎称车辆已经发出,继续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欺骗。同年10月21日,单某退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
2019年11月15日,警察电话通知单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圣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单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陆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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