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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陈某、罗某、蔡某某、吕某某、陈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汉族,职高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街**号,现住山东省高密市**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路**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区**村**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淮安市**路**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陈某、罗某蔡某某、吕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王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以山东神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聊、微端、微信息、微助手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急聘、任务讲师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约定分赃比例,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由推广人员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兼职广告,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的方式吸引被害人注册微信息等软件并交由培训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二次缴费,通过出售激活码、收取升级会员费的方式牟利,对经过培训未缴费的会员由急聘人员采取回访的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继续诱骗其缴费,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的目的。第1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人民币,下同)、118元、159元等,第2次培训缴费金额先后有99元、98元等,推广人员分成55-75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上百万人,其中台州市椒江区被害人有陈某某、黄某某等人。

被告人单某某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10月27日共分成获利9.55万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5492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自2017年7月26日至2018年9月19日共分成获利15.84万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7396万余元。

被告人罗某为该集团中的一次培训人员,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11月7日共分成获利5.59万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25821万余元。

被告人蔡某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0月25日共分成获利14.3万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0671万余元。

被告人吕某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自2017年12月23日至2018年11月1日共分成获利7.29万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31265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为该集团中的推广人员,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7月24日共分成获利5.73万元,期间该诈骗集团共骗取会员费18843万余元。

2019年7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山东省高密市**村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主动到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区徐杨派出所投案;2019年6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在江苏省淮安市**区**村**号楼**单元**室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2019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江苏省涟水县**镇派出所投案;2019年5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象山县**镇**村主动向民警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单某某、陈某、蔡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15.84万元、14.3万元、7.29万元、5.7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人员身份信息、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段某某、黄某某、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某、陈某、罗某、蔡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及同案人程某某、郑某某、阮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

6.网站后台提取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陈某、罗某、蔡某某、吕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陈某、罗某、蔡某某、吕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胜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单某某(联系电话1595446****)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联系电话1830523****)、蔡某某(联系电话1836076****)、吕某某(联系电话1989542****)、陈某某(联系电话1572803****)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15册、检察卷宗1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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