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13号
被告人单红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楼(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17年10月21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3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红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9月12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2019年10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单红军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室李某某家中,将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1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马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单红军于2019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微信号及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单红军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李某某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案发当日李某某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结果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单红军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马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红军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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