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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相东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王英某寻衅滋事、包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李某、李某某伪证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汉族,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0********,初中文化程度,扎鲁特旗****村村部原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号,被捕前住扎鲁特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7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蒙古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7********,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被捕前住扎鲁特旗**镇**家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哈斯白音),男,蒙古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68********,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现住扎鲁特旗**镇**嘎查**村**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因涉嫌伪证罪,经本院批准,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因涉嫌伪证罪,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伪证罪,经本院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蒙古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4********,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伪证罪,经本院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伪证,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7日10时许,在扎鲁特旗**镇**村工地,被告人与工地工人丁某甲因施工的事情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手持砖头、木方对丁某甲进行殴打,致使丁某甲受伤住院治疗。

2017年11月19日,经通辽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丁某甲人体损害程度系数轻伤二级。2018年2月25日,经中国**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丁某甲人体损伤程度系数轻伤一级。

案发后,为使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为被告人掩盖犯罪行为,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教唆和指使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后王某某冒名顶替作虚假证明导致2018年10月19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2.2016年6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以修路为名多次向**村辖区内的石料厂索要石料。其中“**石料厂”未向给付石料,以在路上安装限高栏、挖沟、用钩机堵路等方式不让其运输石料的车辆通过。2017年8月份,“**石料厂”的刘某甲和刘某乙找到答应给其1009方石料,才不再对该石料厂的运输车辆进行阻拦,后将“**石料厂”给付的1009方石料出售给扎鲁特旗“**搅拌站”非法获利30946元。

3.2016年10月份,**镇**村村民杜某甲从外地打工回来后,发现其位于**村**山上的耕地地头被被告人王某某挖坑取土,后杜某甲找王某某理论此事,双方未谈妥后被告人王某某持铁棍将被害人杜某甲打伤。

2019年7月18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甲损伤程度系属轻微伤。

4.被告人王某某父母从**镇**村304国道西侧承包土地30亩地。王某某将该地块垫覆、推平后供其筛沙子使用,造成被占用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勘测,该地块中耕地为24542.07平方米、林地为4728.79平方米。

2020年1月14日,经黑龙江**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公司鉴定,被鉴定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已无法正常耕种农作物。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被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某乙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丁某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已获得被害人丁某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矿业出库单33张、扎鲁特旗鲁北镇**采石矿营业执照复印件、**入库单20页、刘某丙手机通话截图、**村修秋收路合同复印件、**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二页、姜某某林地承包合同复印件、**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王某某用地勘测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扎鲁特旗**专卖局商品维护明细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件卷宗材料、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8)内0526刑初455号刑事一审卷宗材料、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现场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刘某丁、魏某甲、邵某某、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刘某丙、魏某乙、彭某某、张某乙、巩某甲、巩某乙、徐某某、余某某、陈某甲、丁某乙、李某丁、牟某某、张某丙、杜某乙、姜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甲、杜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扎)公(司)鉴(损伤)字[2019]**号鉴定文书、通秉司鉴【2017】临鉴字第**号鉴定文书、黑求农技[2020]农司鉴字**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扎发改价认[20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了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敲诈勒索“**石料厂”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是犯罪的人,为使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为被告人掩盖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杜某甲,情节恶劣,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农用地大量毁坏,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被告人故意伤害丁某甲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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