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2008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200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3月18日,囚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5年5月1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201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冒用其弟弟单某某的名字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冒用其弟弟单某某的名字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部分
1、 2016年1月22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火花路美滋缘欢乐火锅店吧台内,盗窃人民币1350元;U盘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元。被盗财物合计人民币1360元。
2、2016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单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一建二委8号楼262室(美滋缘欢乐火锅店员工宿舍),盗窃林某某的金色苹果牌5S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
3、2016年2月29日8时42分,被告人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美食一条街农家十二月饭店收银台内,盗窃人民币6900元。
4、2018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彩虹桥车站对面平房于某某家中,盗窃于某某的粉色VIVO牌X2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5、2018年6月19日夜间,被告人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雨润市场亚军水果批发门市,盗窃该店红色福田牌五星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500元;大箱荔枝25箱,价值人民币2250元;小箱荔枝35箱,价值人民币1225元;进口黑提15箱,价值人民币1725元。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6700元。
6、2019年10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2号彩票站内,通过微信扫码方式盗窃程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000元。
7、2019年11月5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富河国际A区南门的顺滋意砂锅店收银台内,盗窃刘某甲的黄金貔貅手串(8. 53克)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07元。
二、诈骗犯罪部分
1、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被告人单某某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在赤峰市松山区向阳小区三组团南门晓宇过桥米线内,先后三次合计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单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冒充新城驾校教练以及手机快手直播平台发布虚假能够办理驾驶证信息,骗取李某甲人民币400元;骗取尹某某人民币400元、骗取崔某某人民币400元;骗取刘某乙人民币400元;骗取郭某某人民币3000元;骗取梁某某人民币1500元;骗取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骗取牛某某人民币700元;骗取李某乙人民币200元;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33.33元;骗取杜某某人民币200元;骗取张某乙人民币1000元。上述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533.33元。
3、2019年7月份,被告人单某某通过快手认识马某某后,自2019年9月16日至10月9日先后11次以各种理由借钱的方式,骗取马某某人民币7050元。
4、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单某某以急用钱借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画匠沟门贵和汽车配件修理门市经营人吴某某人民币1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单某某多次盗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187元;多次诈骗,被骗前科合计人民币21583.33元。
案发后,被告人单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5.辨认笔录等;6.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系坦白、系累犯,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单某某多次前科,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五至七年,并处罚金幅度内确定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宁
检察官助理:相海琪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