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海检诉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87********,汉族,大专文化,住海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海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日、2019年6月12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该案系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3月23日、5月30日、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自2016年年初开始,被告人单某甲以一毛钱至三毛钱的利息陆续向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借高利贷去偿还自己的经济亏空,因单某甲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偿还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高利贷,单某甲找到被害人秦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向秦某某虚构垫还信用卡业务,许以秦某某每个月五分利息的高额回报,骗取秦某某钱财。单某甲以后贷还前贷的方式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7日之间,陆续诈骗秦某某人民币2,831,625.0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金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高利贷借款。
二、买卖身份证件罪
2018年10月,被告人单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杭州市为自己及其妻子李某某购买虚假的身份证件两张,用于住宿等事宜。
经侦查,被告人单某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山东省蓬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借据、专项审计报告等;
2.证人李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单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单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晶
2019年8月26日
附:1. 被告人单某甲现羁押于海林市看守所;
2. 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