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单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6日左右,被告人单某甲伙同单某乙(另案处理)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去到本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水南村开发区一路19号门口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价值270元)停放在此,单某甲二人见状用上述工具盗走该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缴回被盗的摩托车。
2、2019年9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单某甲伙同单某乙、单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去到本市中堂镇斗朗新村六街六巷十一号门口伺机作案,见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价值约1200元)停放在此,单某甲等人用上述工具盗走该摩托车后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单某甲伙同单某乙、单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去到本市中堂镇江南村工业西区一环路39号中润连锁超市门口伺机作案,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白色豪霸牌女装摩托车(价值216元),单某甲等人用上述工具盗走该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破案后缴回被盗的摩托车。
2019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单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等三人的陈述,被告人单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单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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