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单某甲,绰号“彼婆”,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强徕”,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甲、刘某甲涉嫌赌博罪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初,被告人单某甲伙同刘某乙、宋某某、谭某甲、单某乙(均已判刑)在本县**镇**农贸市场以6800元的价格租了一个门面并购买了桌椅,对外宣称是开牌馆,实际上,被告人单某甲等一伙组织人员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在该牌馆内负责发牌、抽水。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单某甲、刘某甲等人从每把牌中抽水10到20元。该牌馆从2017年12月初经营至12月11日,每天上午、下午各有一场赌博,共组织十余场,被告人单某甲、刘某甲一伙共计抽取水钱20000余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赃3000元至公安机关;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退赃800元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单某乙、宋某某、谭某甲、刘某乙、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单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单某甲系主犯、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甲系从犯,有自首、退赃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琼
2020年4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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