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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单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84********,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镇**二村1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单某某与学某某(音译)在石渠县尼呷镇境内交谈时谈及射钉枪,两人达成共识后,被告人单某某以1000.00元(壹仟圆整)从学某某(音译)处购买了1支射钉枪,该枪支一直持有至今。2019年被告人单某某通过姐夫弟某某在拼多多上购买了10盒射钉弹药,该弹药在持有期间用来吓狼使用八盒左右,剩余177枚弹药持有至今;后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枪支进行枪弹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单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射钉枪。

2.​ 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3.​ 证人证言:证人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单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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