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单某某非法拘禁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62********,汉族,甘肃省甘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路**号**单元**室,住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8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单某某为牟取高额利息,多次给被害人李某某务工的张掖市**种业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借款200余万元,因张某某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便多次给单某某倒换本金利息借条,截止2016年1月份已累积债务达314万元。被告人单某某因向张某某索要债务未果,于2016年3月5日下午13时许,将被害人李某某(债务担保人)驾驶的车辆从临泽县堵截,并跟随其至甘州区滨河新区水天一色广场人行道处,对李某某采取辱骂、贴身看管的方式逼迫债务人张某某偿还债务,直到3月7日下午16时许,张某某答应给单某某还款65万元后,被告人单某某才将被害人李某某放走,被告人单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李某某人身自由约48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回单等书证;

2.董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李某某、王某某、汪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永萍

检察官助理:田莉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又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